2008年4月2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你释疑
住院期间合同到期 单位不能终止合同

  张先生问:
  一个月前,我被查出患了急性肝炎,需住院治疗。因我的劳动合同还有一个月就到期,所以单位表示住院不能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后要准时回来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但一个月后我还没有完全康复,医生说至少还须住院半个月。此时,单位派人到医院催我回去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说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的医疗费不予报销。请问,单位的做法和说法是否合法?

  本报释疑: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该法施行前也有相应的规定,即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所以,单位催你回去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和不予报销合同期满后的医疗费,都是错误的。单位应当给你发工资和报销医疗费至医疗期满为止。